《刑法修正案(九)》: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视情节定罪
责任编辑:盈高科技 时间:2015-11-03 浏览次数:5685
2015年8月29日下午,第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(九),全称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(九)》,自11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
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近日发布,涉及网络犯罪的补充、修订部分。此次修正案维护信息网络安全,进一步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,增加了编造与传播虚假信息犯罪等成为刑九的一大亮点。
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
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(刑九第十七条)规定:违反国家有关规定,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
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违反国家有关规定,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,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。
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,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。
非法生产、销售专用间谍器材、窃听、窃照专用器材罪
第二百八十三条(刑九第二十四条)规定:非法生产、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、窃照专用器材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
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(刑九第二十八条)新增: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,经监
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: (一)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;
(二)致使用户信息泄露,造成严重后果的; (三)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,情节严重的; (四)有其他严重情节的。
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
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(刑九第二十九条)新增: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
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: (一)设立用于实施诈骗、传授犯罪方法、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、通讯群组的;
(二)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、枪支、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; (三)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。
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
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(刑九第二十九条)新增: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,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、服务器托管、网络存储、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,或者提供广告推广、支付结算等帮助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
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
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:违反国家规定,擅自设置、使用无线电台(站),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,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编造、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
第二百九十条之一第二款(刑九第三十二条)新增:编造虚假的险情、疫情、灾情、警情,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,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,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,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